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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专题讲稿

时间:2018-08-14

来源: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凤鸣

录入:李南极

审核: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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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同志们好!
    借这次常委会议集中学习之机,下面我跟大家共同学习一下公益诉讼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际应用。
    一、公益诉讼”的概念
    所谓公益诉讼,就是指检察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社会组织,针对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制度。
    二、公益诉讼的种类
    公益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种类型。
    所谓民事公益诉讼,就是针对民事主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就是针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滥作为而侵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公益诉讼。
    在实际工作当中,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主要是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的很少,几乎没有。
    三、目前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四大领域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法律制度,是法律新赋予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从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工作实践看,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的领域主要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国计民生领域。
    四、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立的时代背景和过程
    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是从2015年7月开始在全国部分省份开展试点,经过二年的司法实践,于2017年7月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全国铺开的。
    1、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时代背景。
    近年来,食品药品安全、生态保护、资源环境、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包括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的案件。由于“公益”是一种整体利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使得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存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模糊、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缺位的问题,无法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获得有效保护。因此,社会各界呼吁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日益强烈。
    2、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建立的过程。
    为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的需要,2014年10月党中央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通过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山西和甘肃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为期二年的工作试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得到了充分的实践验证。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7月1日,适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分别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工作上升至法律规定,在全国铺开。
    五、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定
    1、对检察机关开展民事公益诉讼的规定。即2017年7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二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规定。即2017年7月1日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六、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最新司法解释【法释(2018)6号】。
    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现实意义
    1、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对于强化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作用,十分必要,既有助于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又能够提升行政权力的运行效能。
    2、是现代法治发展方向的具体体现。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能及时填补我国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主体方面的空白,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是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3、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民事和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创新。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体制向兼具私益和公益救济功能方向转变,符合四中全会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司法监督,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和实效的需求。
    今天我们就共同学习到这里,以上介绍和讲解如有不对的地方,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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