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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检察院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时间:2023-02-13

来源:政治部

作者: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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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张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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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望奎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
第三条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8个,分别为政治部、办公室、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主要职责如下:
(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依法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贯彻落实上级人民检察院工作方针、总体规划,确定本院检察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刑事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五)负责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及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负责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七)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单位执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八)受理控告申诉和举报,承办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九)负责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负责检务督察工作。
(十一)负责财务装备、检察技术信息工作。
(十二)负责其他应当由县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第四条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督查工作。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联系工作。负责财务装备工作、检察信息化工作。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除第二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县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办理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办理向本院申请监督的民事、行政案件的审查。负责提请抗诉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承办对县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本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
(七)综合业务部。负责受理向本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负责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检察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案件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案件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工作。
(八)政治部。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组织人事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协同主管部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开展检察宣传、意识形态和检察文化工作,管理新媒体。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机关党群工作。管理司法警察工作和检察室工作。

联系地址: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1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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